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票-6553-202503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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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53號 聲 請 人 萬國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世平、劉存皓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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