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司票-674-20250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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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弈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7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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