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司票-6959-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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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5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周錦輝 相 對 人 李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年利率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3.07%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95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001 102年1月25日 9,100,000元 46,790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2月25日 114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2% 3,555,428元 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2% 4,698,111元 113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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