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司票-7116-202503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16號 聲 請 人 李宜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璿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是否要請求利息,若要,請陳報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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