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司票-7123-202503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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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3號 聲 請 人 吳華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孟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14年3月26日聲請 狀第3頁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二行記載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算,與附表利息起算日記載不符,請具狀更正)。 二、查系爭本票二紙未約定利率,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 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請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