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司票-7128-202503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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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8號 聲 請 人 陳虎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附表(票號TH383870)之到期日及其利息起算日 。(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聲請狀所載之附表(票號TH383870)之到期日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