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V-114-司票-846-2025010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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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連中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楚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曾楚婷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持無效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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