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V-114-司票-960-202501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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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李相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 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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