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票-960-2025011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0號
聲 請 人 李相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實繳2000元,請補繳10
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修正條文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