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司票-97-202501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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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怡雯、范有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范怡雯(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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