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司繼-127-2025031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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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永昌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4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陳許金住所地為臺中州彰化郡彰 化街字西門二百五十六番地,有卷附除戶謄本可參,本院依職權查詢現行行政區域為彰化市,有彰化○○○○○○○○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表足參,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