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繼-154-202503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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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 法定代理人 林志謙 相 對 人 林麗蓉 高郁傑 高筠婷 高郁菁 高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高耀東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1月4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林麗蓉係被繼承人高耀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配偶;相對人高郁傑、高筠婷、高郁菁、高鈺婷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1月4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等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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