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繼-214-202503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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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劉福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劉司常青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4年1月 23日起展延6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司常青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死亡,聲請人居住加拿大,須待回國調查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實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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