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繼-94-202503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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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邱欣俊 非訟代理人 沈明顯律師 關 係 人 黃政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信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政杰(男、民國62年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黃信(男、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 00巷00號、民國72年8月1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信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黃信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信同為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前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72年8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民事起訴狀、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選任黃政杰地政士(業徵得同意)為被繼承人黃信之遺產管理人,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又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