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司聲-119-2025031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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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盧祥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永軒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非訟事件之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前段、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蔣永軒公示送達事件,未於聲請 狀末簽章,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2月17日收受通知後,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