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聲-121-202502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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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簡傳註 簡傳雨 相 對 人 朱建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6號判決   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萬3,6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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