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聲-121-202502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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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簡傳註 簡傳雨 相 對 人 朱建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 112年度訴字第146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06號判決 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萬3,6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