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聲-131-202503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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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俞葆森 代 理 人 黃繼儂律師 陳敦豪律師 相 對 人 陳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元整,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 訴字第140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80號裁判確 定。其中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6萬6,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