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聲-144-202503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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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許月香 陳宜美 相 對 人 李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整,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 簡字第25號、113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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