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聲-170-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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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夏舒宸 相 對 人 卓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伍拾參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454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判決「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6,048元、2,325元,及複丈費9,780元,合計2萬8 ,15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