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聲-190-202503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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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相 對 人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1,002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建 字第348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5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裁判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9%,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426元 ,其中99%即141,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由相對人負擔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41,00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