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聲-194-202503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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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世偉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8,04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8,04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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