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聲-195-202503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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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楊慶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通知函、退信正本   、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 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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