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聲-2-2025031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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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何積厚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0樓之0 相 對 人 洪錦波 上列當事人間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判決認可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陸許字第1 號裁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迭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5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非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及再抗告,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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