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聲-201-2025031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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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王進宗 (已遷出登記,現海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相對人遷出國外,致無法郵寄債權讓與之通知予相 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89年8月10日即已出境,並於91年8月30日為遷出登記;且經查詢入出境紀錄,相對人自89年8月10日出境後,迄今仍無入境紀錄,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