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聲-218-202503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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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國際維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間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曾供擔保新臺幣249,9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1年度存字第5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業經雙方達成調解(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95號),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並聲明對提存物之權利不予保留,為此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並提出調解筆錄、提存書、執行命令及民事裁定影本等為證。 二、按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   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   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 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本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應由聲請人逕向桃園地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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