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司聲-226-20250319-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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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慶俊 代 理 人 趙立偉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 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前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4032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1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93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裁判確定,其中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均由相 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8萬7,778元、8萬7,778元,合計17萬5,556元,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