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司聲-25-2025032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仕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政杰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 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政杰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