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聲-254-202503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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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寶清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聖宏 代 理 人 江承欣律師 相 對 人 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580元整,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 2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9號判決上訴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案已確定,合先敘明 。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 元及證人旅費560元,合計10,5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