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聲-333-2025031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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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公號江千五公祀管理人江國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雅臻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雖在國內設有戶籍,但實際上 已不居住該處,行方不明,致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固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提存書為證,然其 提存事件係因提存程序中應送達相對人之提存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聲請人宜依提存法第2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逕向提存所聲請公示送達方為妥適,而非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是本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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