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司聲-36-2025031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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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高星 蕭路嶺 高輝貞 高建文 相 對 人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前經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32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064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91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5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裁判確定。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萬7,335元、2萬6,002元,合計4萬3,33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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