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聲-54-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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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鏈金術數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瑀紘 聲 請 人 羅興淇 楊俊雄 共同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 相 對 人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6,792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957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28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及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 216,7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