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聲-60-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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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相 對 人 莊雅妃 曾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484元整,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 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後,經相對人提出異議,由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6432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嗣相對人撤回異議而終結訴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次查,本件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2,484元,應由相對人向聲請人為連帶賠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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