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聲-61-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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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廖容之 法定代理人 廖文旭 廖梅淳 相 對 人 林淑嬌 呂鈴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5,950元整,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55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旋撤回上訴,全案確定。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 元、鑑定費150,000元,合計155,9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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