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PDV-114-司聲-65-2025022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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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妍茹 趙智偉 廖莉羚 楊恆義 沈碧彩 黃碧雲 曹春菊 宋皖珍 陳和妹 江祥銘 卓秀霞 黃育貞 翁建文 姜鳳林 鄭植清 洪亞琳 陳文瑜 林國章 梁倩兒 曾秀子 廖基 陳素花 范姜男光 楊陳清香 葉榮長 李婉茹 吳志元 王吳好子 林唐士容 賈文康 楊華華 洪國賢 張中起 楊秀里 鐘秀卿 陳美智 周銘鐘 李晏禎 邱建華 潘文定 陳怡州 唐士昭 王訓世 張念書 周嘉麗 周嘉珍 郭月廷 陳張金枝 楊麗玲 史永祥 鄭家媚 共同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伍佰玖拾 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 字第2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依如附表一「應負 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4萬1,992元。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1萬3,594元(計算式:64萬1,992元×80%=51萬3,5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