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聲-77-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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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游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 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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