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聲-77-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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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游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顯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 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日內繳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送達 ,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