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司聲-80-20250203-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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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王月娥 王俐琴 余香儀 吳秀菊 吳家帆 呂素珠 李芃穎 李智富 林明束 林暐哲 胡凱泰 胡懷哲 張鉑月 莊素貞 許碧霞 陳麗花 潘秀蓁 徐翠英 蔡許素鶯 陳義珠 蔡武雄 陳陽鈴 詹宜庭 陳秀珍 相 對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座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68,710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67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負擔97.6%,餘由原告即聲請人依附件一所示比例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展雲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8,710元(計算式:70,400×97.6%,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上開確定判決就相對人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諭知負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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