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子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V-114-司養聲-12-20250124-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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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 三 人 非訟代理人 吳啓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丙○○住所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收養人 乙○○籍設新北市三芝區,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而被收養人甲○○住所地臺北市大同區,有戶籍謄本及聲請狀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認可收養,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