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14-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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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威許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軒 代 理 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璿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 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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