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V-114-司-5-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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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馬貝自行車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請陳報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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