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國-11-20250321-1
字號
國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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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11號 原 告 李彥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 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 上開裁定移送本院部分為原告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3日 內於機關網首頁公布道歉文,期間100日,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