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國-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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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鄭宗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 外,下同)2,292,664元(人民幣部分依原告起訴日民國113年12 月3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為1:4.54 3換算,計算式:人民幣484,848元×4.543=2,202,664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9萬元+2,202,664元=2,292,66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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