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國-7-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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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7號 原 告 富佳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梅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吳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 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依前揭說明,自應由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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