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執事聲-104-20250312-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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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 抗 告 人 陳沁渝即陳沁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嘉靜等間因本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04號 清償債務與清償借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4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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