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執事聲-138-20250307-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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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38號 異 議 人 鄧錦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 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執字第19110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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