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執事聲-146-20250312-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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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46號 異 議 人 李景美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2 月14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21946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2月14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2194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4年2月19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於114年2月18日第三 次拍賣,拍賣標的包括標別1即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標別2即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本件執行名義有二,㈠為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其抵押物僅為林森北路119巷40號房屋,並不包括樂業街155號房屋;㈡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依上揭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記載「李景美未合法送達」,足見支付命令對異議人李景美並未確定,亦即對異議人而言,本件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並不具確定力及執行力,自不得對異議人所有之樂業街房屋為強制執行。蓋拍賣抵押物裁定雖已確定,但該裁定得拍賣之標的僅為林森北路119巷40號之房屋抵押物,而不及於抵押物以外之不動產。要之,異議人所有之樂業街155號房屋並非抵押物,並非拍賣抵押物裁定得予拍賣之範圍,自不得依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強制執行。乃本院民事執行處未查明系爭支付命令對異議人並未確定,竟依支付命令查封樂業街房屋於法自有未合。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要係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准 許相對人就異議人所簽發本票對異議人強制執行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該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所記載准許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異議人簽發之本票(見司執卷一第31-36頁、第169頁)、以及基於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所核發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6028號債權憑證(見司執卷三第165頁)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異議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拍賣,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946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進行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程序。再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所記載准許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異議人簽發之本票債權金額本金已高達5,795萬元,況債務人即異議人名下所有財產包括異議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係其責任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相對人對異議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即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對該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尚無違法不當之處。縱使相對人亦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97號支付命令與該支付命令確定書聲請強制執行(見司執卷一第23、29頁),且該支付命令確定書記載支付命令「(異議人)李景美未合法送達」,然並不影響相對人仍得以前開異議人簽發之本票與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307號准許相對人就異議人所簽發本票對異議人強制執行民事裁定而對異議人所有臺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至於異議人又稱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其抵押物僅為林森北路119巷40號房屋,並不包括樂業街155號房屋云云。惟相對人係持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對債務人韓太閣餐飲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就該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且本院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債務人並未包括異議人(見司執卷一第17-19頁)。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112年司執字021946號 財產所有人:李景美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 六 40 1072 1000分之22 備考 重劃前:六張犁段448及448-4地號 2 臺北市 大安區 辛亥 六 40-3 453 1000分之22 備考 重劃前:六張犁段448及448-4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54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樓層: 140.47 合計: 140.47 平台:16.15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7009建號(權利範圍2000分之42) 2 7364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 臺北市○○區○○街000號未登記部分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第1樓層未登記部分: 15.9 合計: 15.9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