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執事聲-171-20250331-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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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1號 異 議 人 蔡筱雯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8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066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程序繫屬後變更為胡光華,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經本院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如逾期間者,受理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以北院忠112 司執助寅字第17066號執行命令,禁止異議人、執行債務人陳有恆收取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嗣經富邦人壽、全球人壽分別陳報扣得如附表所示保單。後異議人就上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1月8日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0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就相對人對如附表編號1至2保單所為強制執行聲請予以駁回,並駁回異議人之其餘異議,原裁定於114年1月6日送達異議人,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附於該案執行卷宗內可佐(見司執助卷第43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異議期間末日應為114年1月20日,惟異議人遲至114年2月11日始具狀就原裁定聲明異議,有聲明異議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顯已逾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異議人逾期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要保人 1 Z000000000-00 富邦人壽-安泰分紅終身壽險 44萬9,525元 陳有恆 2 FD001631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添富終身壽險 1萬6,301元 蔡筱雯 3 ES013928 全球人壽-國華人壽精彩人生增額終身壽險 112萬5,078元 蔡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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