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V-114-執事聲-32-20250204-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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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簡秀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1 4年度執事聲字第32號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 14年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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