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執事聲-36-20250304-1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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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劉月嫆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09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 辦理之。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3條及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2項所明定。次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作成112年度司執字第19905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並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異議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巷0號之同居人(司執卷第201頁),異議人於原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收到保證契約書後,長年以一只合約 追殺討債,完全不顧債務人的要求(如確認債務金額及如何計算),換約也不通知。請法院逕依卷證審酌重新調查終止保約。同時目的是懇求釐清真相後,做後續的執行,而非只憑債權人一只憑證。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要之金錢或債權。異議人對於傾全力幫助異議人以致積勞成疾的弟弟給予異議人僅有棉薄的償還,及盡心的照顧,而他亦付異議人生活費,以後將要有很大之支出。異議人自己也自顧不暇,三餐事小,面對年老體衰且是單身才是大事。至於102年2月起領的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係新臺幣(下同)22,443元,之後的23,949元是隨物價上漲指數的。異議人現在唯一收入每月勞保年金能隨時變現的,只是盡棉薄之力。欠債還錢本是天經地義,但這不是異議人的債,法律也需要考量人情,異議人的保單保險金有一半受益人是劉昌泉。金管會113年10月24日提出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法草案中8類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其中一項即為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懇請斟酌百姓為存活之苦,在於理有據之下,高抬貴手,免除扣押保單解約金及集保帳戶之股票。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 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業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就是類案件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蓋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符合比例原則。依上開規定立法意旨,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權利,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而壽險契約,常見兼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安定社會之功能,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為之,宜先賦與債權人、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  ㈠相對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713號債權憑證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人壽)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以及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異議人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凱基證券)集保帳戶內股票,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7109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8月25日對凱基證券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所有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於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為扣押;另於112年11月29日對臺銀人壽核發扣押執行命令就異議人所有之保險契約債權於執行債權金額範圍內為扣押。凱基證券於112年8月31日陳報異議人之集保帳戶內有股票名稱:聯華1,191股、股票名稱:南亞181股並均予以扣押(其中異議人之集保帳戶內股票名稱:東雲9股因下市下櫃而未予以扣押)。臺銀人壽於112年12月6日函復本院陳報有以異議人為要保人之附表所示保單存在而予以扣押。異議人就上開扣押命令具狀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合先敘明。  ㈡又查,異議人名下財產有6筆不動產、並有多筆投資,更有多 筆營利所得等情,有異議人111年度與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執事聲卷第71-89頁),可認異議人具有相當之資力。且查,依臺銀人壽114年2月24日函覆內容可知,附表所示保單之主約為終身壽險,主約不具有醫療、健康、傷害、年金險性質,異議人未曾申領任何保險給付,雖有生存保險金給付項目,異議人為2位生存保險金受益人之一,而該生存保險金係每3年給付一次15,000元,由2位生存金受益人均分(見執事聲卷第95頁),因此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僅得平均每年獲取2,500元生存保險金(15,000÷3÷2),故附表所示保單對異議人而言實不具維持異議人基本生活及醫療開銷之性質,另更無從認定前開經扣押之股票為異議人基本生活之必要財產。又異議人自102年2月起得按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23,949元,持續領取中之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5月28日函覆內容可憑(見系爭執行事件卷二第47頁),該給付已高於異議人住所地彰化縣之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所計算之異議人生活所必需金額18,618元(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異議人亦未能證明其目前有積極仰賴附表所示保單與前開經扣押之股票供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目前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必需相關給付之情狀,難認異議人已盡舉證責任。且審酌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已能提供國人相當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本件難認有何終止附表所示保單與執行前開股票將影響異議人權益甚鉅之情形,足認本院民事執行處已衡酌達成執行目的,選擇對異議人損害最少方法,並無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等情事。況附表所示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於異議人終止附表所示保單前、前開經扣押之股票於變價前,本無從使用,故附表所示保單預估解約金與前開經扣押之股票亦難認係屬異議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從而,相對人聲請就異議人所有之附表所示保單、前開股票為執行,難認執行手段有何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最後,異議人雖又主張金管會113年10月24日提出的保單強制執行修法草案中8類保單可免於強制執行,其中一項即為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云云,惟相關法律案之修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應有待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並經總統公布後方有其效力;參以相關法律案修正之具體內容尚有待各立法委員協商討論後方得確定,自難據以為有利異議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現非有賴附表所示保 單與前開經扣押之股票維持生活,本院民事執行處將之扣押,所為執行手段尚無過苛,且符合比例原則,於法核無違誤,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保單與前開股票強制執行程序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截至112年11月30日之預估解約金金額 (新臺幣) 鴻福還本終身壽險 0000000000 劉月嫆 劉月嫆 99,5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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