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執事聲-36-20250324-2

字號

執事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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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劉月嫆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2頁第4-6行「並於113年10月24日送達異議人戶籍地高 雄市○○區○○路0巷0號之同居人(司執卷第201頁)」之記載,應 更正為「並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異議人戶籍地彰化縣○○鄉○○巷0 0號之受僱人(司執卷二第193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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