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婚-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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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1號 反請求原告 乙○○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 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離婚等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元(聲明第一項3000元+聲明第二、三項1000元, 聲明第四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 ,扣除已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元,限反請求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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