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PDV-114-家全聲-1-20250320-1
字號
家全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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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謝晨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鄭秋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所為106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撤銷 。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106年度家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 官 黃郁庭